张某诉肖某借款纠纷:65万到期未还
最新修订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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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张某经朋友介绍,听说肖某急需用钱,便将自有资金6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给肖某并与肖某签订抵押借贷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数额和借款时间以及债务人肖某以自有房产为借款行为做担保等内容。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65万元,借款时间为4个月,年利率为24%。借款到期后肖某无法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张某委托我所律师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权,诉求是肖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如肖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则张某有权以肖某用于抵押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二、中银律师切入点
1.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存在。
借条和抵押借款合同都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都已签字,肖某也已经配合张某完成抵押权登记,张某手里也有肖某书写并签字的借条。双方都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也是直接将款项打给肖某指定账户,肖某承认收到张某的转账,所以借贷关系成立。
2.张某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合法合规,肖某提出对担保事项不了解,不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肖某配合张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张某才将款项打给肖某。根据借款抵押合同,肖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悉抵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也知道自己房屋的担保事项。肖某作为实际收款人,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的签字盖章都为肖某本人亲自参与并书写,足以说明借款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3.证人证言充分证明肖某自愿与张某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证人刘某在法庭中多次陈述证明,虽然借款实际使用人是自己,但是钱款是刘某请求肖某借款所得,肖某是在明知自己帮助刘某借款的前提下,自愿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同时刘某的证言也证明张某借款打进肖某账户,实际上是肖某收到张某借款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肖某偿还张某借款589177元。
2.肖某以5891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张某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
3.肖某以5891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给付原告张某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4.如被告未如期履行给付义务,张某有权申请对抵押物房屋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肖某继续清偿,拍卖后如有剩余价款返还被告肖某。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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