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帮助原告拿到全部赔偿
最新修订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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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9年崔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会服接待一职,主要负责布置会场,单位人事口头告知其试用期三个月,崔某某在正常工作中突然被领导告知:单位和这个楼宇合作结束了,员工岗位没有了,所有员工都回家待岗等通知。崔某某只好寻求当地劳动仲裁解决问题,劳动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崔某某需要前往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维权。随后,崔某某前往法院自行立案,并在数天后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
二、律师切入点
律师和崔某某一起重新翻译了崔某某和单位人事经理、直属领导的相关通话录音,并将录音证据并刻盘,重新打印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服工牌照片等书面材料,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书面明示,单位只强调没有安排工作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后续沟通中,单位一直推脱、安抚劳动者崔某某,只要在辞职信上签名就会为她寻找新的工作岗位,崔某某还是属于公司管理。
被告庭审陈述与证据显示内容大相径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该以劳动者崔某某发送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单位欠缴社保理由也不能成立。
且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单位突然要求待岗,并非崔某某自身原因,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公司应正常支付。根据以上两点,单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地;(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
三、判决结果
被告用人单位在代理律师发表完代理意见后迅速改变强硬、拒不配合地态度,表示同意调解,并表示若双方能够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会尽力在短时间内付清调解金额,让劳动者崔某某尽快拿到调解款。
开庭次日,崔某某收到了民事调解书:公司同意在十天内支付调解款,崔某某于收到调解书后的第三天就拿到了调解款5000元,崔某某再次对代理律师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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