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解聘如何追偿?律师助力获赔14万元
最新修订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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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1年5月李某某经朋友介绍入职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入职职位为仓储部管理员,约定每月工资的基本底薪为2050元,2023年2月李某某在家休息期间,突然接收到单位的《辞退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此之前单位从未与李某某沟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用工事宜。2023年2月7日李某某到单位询问人事部门无果,单位拒绝沟通,不允许李某某继续工作,并且工伤赔偿申报手续也迟迟不配合办理,导致李某某一直拿不到社保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切入点
代理律师经过对案件的分析梳理,认为本案办理关键有三:
1.重新梳理李某某的各项证据,变更仲裁请求,李某某虽然有法律意识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之前自己书写的仲裁申请书的各项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是十分切合,一些诉求也不符合仲裁要求,如果不变更仲裁请求,对于后期证据的整理和提交,以及最后赔偿数额的计算都是十分不利的。
2.分清主次,抓住关键点,使得李某某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以较为温和的方式解决争端,为此在开庭前律师与李某某沟通,询问其是否也可以接受调解,并且将调解与审理裁判的利弊都一一对比展示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权衡考虑。
3.庭审前,承办律师再次向李某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再次强调了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单位辞退李某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李某某并未有上述情况,因此单位的辞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属于违法解除情形。
三、判决结果
被告用人单位在受援人的代理律师发表完代理意见后表示愿意调解,一改之前对待李某某的拒不沟通的态度,表示若是双方可以在金额上达成一致,会尽力在短时间内付清调解金额,让劳动者李某某尽快拿到调解款,并及时配合办理工伤赔付的相关手续。
最终本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经过承办律师对双方当事人的努力沟通,开庭当天案件得以调解成功,单位同意分两次支付款项共计十四万元,首月支付十万元,次月支付四万元。李某某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在现场向承办律师表达了感谢,也向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表达了敬意,对于司法公平公正的信任又进一步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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